文號 | 索引號 | 00bfx-00000-2024-00006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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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園錚2024年2月2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我局受理后依法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認定2023年7月13日上午9時陳園錚受到的事故傷害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園錚2023年7月13日上午9時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我局已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平(寶)人社工傷認字[2024]26號)。
因經多方聯(lián)系無果,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平(寶)人社工傷認字[2024]26號)。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對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寶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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