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 索引號 | 00bfx-00000-2023-00001 | 關鍵詞 | ||
主題分類 | 業(yè)務信息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各鄉(xiāng)鎮(zhèn)(鐵路地區(qū),龍王溝鄉(xiāng)村振興示范區(qū),觀音堂林業(yè)生態(tài)旅游示范區(qū))民政所:
現將《寶豐縣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17日
寶豐縣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管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河南省民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guī)程》豫民文〔2023〕46號的通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平政〔2013〕67號)、《寶豐縣進一步強化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寶政文〔2019〕120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為民解困”工作理念,遵循“自愿受助、無償救助”原則,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充分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健全救助管理服務網絡,進一步加快推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機制創(chuàng)新,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管理,確保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專業(yè)的救助服各,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
二、目標任務
一是以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流入地與流出地聯動的工作機制為保障,建立起依法救助、主動救助保護、心理矯正、教育管理、回歸安置、有害乞討治理,基層源頭預防為主要內容。二是積極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保護管理行動,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深入開展摸底排查工作,準確掌握本地流浪乞討人員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對確因生活困難的流浪乞討人員,根據實際需求提供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y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xiāng)救助、臨時安置、源頭預防、反家庭暴力庇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服務。三是各鄉(xiāng)鎮(zhèn)設立“流浪乞討人員臨時救助點”,統一懸掛“XX鄉(xiāng)鎮(zhèn)流浪乞討人員臨時救助點”牌匾,利用閑置房間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衣、食、住等生活臨時救助服務和照料安置。
三、救助對象
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tài)的人員,包括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者等臨時遇困人員(簡稱流浪乞討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屬于救助對象。對因偶遇被搶、失竊、務工不著、無親友投靠而食宿發(fā)生臨時性困難的,可在摸清情況,履行必要手續(xù)前提下給予救助。
四、救助措施
(一)針對在鄉(xiāng)鎮(zhèn)街面上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無親友投靠、無力解決食宿的人員。通過群眾反映或相關部門在街面巡查發(fā)現此類人群,應進行詳細登記,并清點他們攜帶的隨身物品。仔細詢問他們的家庭詳細地址和戶口所在地,了解他們來到當地的時間以及是否與親人失散等重要信息。對于轄區(qū)內流浪乞討人員,應盡力勸導、引導他們返回家中。若他們生活確實困難且符合相關條件,可享受鄉(xiāng)鎮(zhèn)“低保”和“特困供養(yǎng)”等相關政策。對于未成年人,應盡力勸其返校或送回學校繼續(xù)讀書。對于非轄區(qū)內流浪乞討人員,應盡力勸其返鄉(xiāng),并協同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將其安全遣送回家,也可以聯系流出地人民政府接回。對于流浪乞討人員被遣送返鄉(xiāng)或醫(yī)療救治后送回流出地的,若屬于流出地戶籍、無親友投靠、無力解決食宿、無家可歸且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應將他們臨時安置到流出地“流浪乞討人員臨時救助點”進行臨時安置。為他們提供衣物、食物、住宿等生活臨時救助服務和照料,被安置人員一般不超過10天。同時,流出地派出所應為他們辦理臨時身份證,民政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成年人可安置到敬老院并納入鄉(xiāng)鎮(zhèn)“低保”和“特困供養(yǎng)”,未成年人則與教育部門聯系配合安排到當地學校上學,殘疾兒童則可送往縣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生活。
(二)針對智力、精神有障礙人士,殘疾人,孕婦以及遭遇人身傷害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當地鄉(xiāng)鎮(zhèn)民政所發(fā)現后,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將其送往當地的定點醫(yī)療機構進行救治。若經甄別為精神病人或危重病患者,則需轉送至縣內專門的醫(y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妥善辦理與醫(yī)院的交接手續(xù),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縣民政局。若為精神病人的,則需轉送至縣精神病院進行治療。
(三)針對因被盜、被搶、被騙或其它原因造成暫時生活困難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若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且無親友投靠,正在鄉(xiāng)鎮(zhèn)流浪乞討度日。當地鄉(xiāng)鎮(zhèn)民政所應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并進行登記,同時仔細甄別以掌握其真實情況。對于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應當將其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對于其他情況,鄉(xiāng)鎮(zhèn)民政所應與本轄區(qū)派出所緊密合作,安全護送并對其進行相關的治療、生活救助以及臨時安置等措施。為不同救助對象提供相應的救助工作,確保其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鄉(xiāng)鎮(zhèn)“臨時救助點”要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形成鄉(xiāng)村兩級救助管理工作機制,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研究解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問題,確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二)扎實推進,確保實效。各鄉(xiāng)鎮(zhèn)“臨時救助點”要落實 辦公場所、人員配備、建立相對固定的社工或志愿者服務隊伍,設立并公開流浪乞討人員求助電話。
(三)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鄉(xiāng)鎮(zhèn)“臨時救助點”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法規(guī)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支持、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對轄區(qū)內易出現流浪乞討人員的主干道、公 園廣場等區(qū)域,進行重點、多頻次巡查。發(fā)現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不得放棄、遺棄,果斷采取救助措施,保障好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
附件:寶豐縣流浪乞討人員臨時救助點工作職責
附 件
寶豐縣流浪乞討人員臨時救助點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qū)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求助人員及時提供救助。
二、本著自愿求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對求助人員進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提供現金救助。
五、幫助受助人員與其親屬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門聯系;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的,向其提供乘車憑證。
六、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尋親公告;對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尋親無果、且無法聯系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進行妥善安置。
七、對在轄區(qū)內突發(fā)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討人員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八、對未成年人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討對象,實施主動救助和幫教。
九、文明接待,熱情服務,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實登記、建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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